
公告日期: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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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天华机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法意字[2024]第 0745-2 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目录...... 1
释义...... 4
一、《二轮审核问询函》之“2.关于代持核查”...... 7
二、《二轮审核问询函》之“3.关于公司人员变动”...... 9
三、《二轮审核问询函》之“4.关于其他事项”...... 13
四、《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其他要求”:...... 20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天华机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法意字[2024]第 0745-2 号
致:深圳天华机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公司本次挂牌工作。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4 年 3 月 24 日、2024 年 9 月 27 日分别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年 10 月 28 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天华机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另有说明外,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部分数值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关于本次挂牌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天华机器/公司 指 深圳天华机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天华机器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
本次挂牌 指
转让的行为
天华有限 指 深圳天华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肇庆天华 指 肇庆市天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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