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203 证券简称:天华机器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天华机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天华机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行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天华机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
应当积极规范、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六)签订书面协议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
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产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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