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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4


关于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三轮问询意见。
1.关于公司委托实际控制人为员工购买保险。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委托实际控制人鲍长新为 28 名员工购买保险,金额为 1,200 万元,以激励员工。根据保险合同,实际控制人鲍长新作为投保人拥有保险合同相关多项权利,包括向中国人寿申请借款、解除保险合同、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等权利。公司通过与实际控制人签订补充协议以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的方式对其权利进行限制。

请公司:说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员工等签订的补充协议、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等措施能够否彻底排除实际控制人继续向中国人寿行使保险合同项下相关权利的可能性,实际控制人作为投保人获得的保险合同相关权利是否实际上占用了正常程序下公司作为投保人可能获得的权益,公司采取
的相关措施能否彻底防范因实际控制人违反协议约定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风险。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和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
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202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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