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1
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路 1288 号 5 幢)
关于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
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事美安”或“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湘财证券”)、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德和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大信”)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问询函回复所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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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审核问询函回复正文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本回复财务数据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关于公司委托实际控制人为员工购买保险。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委托实际控制人鲍长新为 28 名员工购买保险,金额为 1,200 万元,以激励员工。根据保险合同,实际控制人鲍长新作为投保人拥有保险合同相关多项权利,包括向中国人寿申请借款、解除保险合同、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等权利。公司通过与实际控制人签订补充协议以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的方式对其权利进行限制。
请公司:说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员工等签订的补充协议、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等措施能够否彻底排除实际控制人继续向中国人寿行使保险合同项下相关权利的可能性,实际控制人作为投保人获得的保险合同相关权利是否实际上占用了正常程序下公司作为投保人可能获得的权益,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能否彻底防范因实际控制人违反协议约定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风险。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和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说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员工等签订的补充协议、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等措施能够否彻底排除实际控制人继续向中国人寿行使保险合同项下相关权利的可能性,实际控制人作为投保人获得的保险合同相关权利是否实际上占用了正常程序下公司作为投保人可能获得的权益
1、公司委托实际控制人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背景
为留住优秀人才、保证公司顺畅经营,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董事会决定委托鲍长新董事长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为 28 名员工
购买保险。2021 年 10月 28 日,鲍长新、中国人寿分别与 28名员工签署《保险
合同》(《保险合同》包含国寿鑫裕金生两全保险和国寿鑫尊/缘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两个险种,以下合称“保险合同”)。该等保险合同保费合计 1,200 万元,
由公司分三期支付,每期支付合计金额 400 万元。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2023 年 1 月、2024 年 1 月完成上述保险费用的缴纳。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2021 年 10 月,公司、鲍长新、员工
签订了《员工年金险+万能险(鑫裕今生+鑫尊宝)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
协议》”);2021 年 10 月至 11月,鲍长新、员工签订了《员工保险受益协议》。
公司出资为员工购买保险,采用委托鲍长新作为投保人系因为根据中国人寿保险销售政策,公司无法作为投保人购买此类具有人身险性质的保险,故公司董事会决议委托鲍长新先生作为投保人为员工购买保险。
2、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下的权利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鲍长新作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投保人的权利包括“借款、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解除合同权”,前述权利分别如下:
(1)借款权
保险合同“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之“第八条 借款”约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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