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8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00409 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座 12层
Tel:(+86 10) 8540 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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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问题 2:关于境外销售 ...... 3
问题 3:关于采购与存货 ...... 7
问题 6:关于股权代持 ...... 18
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 ...... 36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28层
关于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00409号
致: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于2024年6月23日出具了“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00324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挂牌审查部于2024年7月1日出具的《关于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对需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上述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上述文件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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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28层
问题 2:关于境外销售
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11,154.91万元和9,671.29万元,占比分别为54.55%和46.73%,公司外销收入呈下降趋势,内销收入呈增长趋势。
请公司:(1)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要求披露境外销售相关事项,说明境内外销售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2)说明境外销售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国家、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经营规模等)、客户类型、合作期限、客户稳定性、销售金额及占比等,经营规模与公司销售规模的匹配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人员与前述公司是否存在潜在或实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3)说明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回款的情况,涉及客户名称、回款金额、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回款对象与公司是否有关联关系;(4)分别说明境外销售与境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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