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证券代码:874206 证券简称:硕华生命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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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股东会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监督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职权。对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设监事
会主席 1 名。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负责人,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财务报表、资料(包括下属企业、控股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对公司董事
会的决议有权提出异议。董事会不予采纳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解决;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所需合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时,可形成决议建议董事会重新讨论、表决。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重新表决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解决。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规定的建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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