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证券代码:874206 证券简称:硕华生命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担保的一般性规定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并且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担保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
(二)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五)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八)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为他人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资信状况资料等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八)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