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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4 17:41:41 股吧网页版
华翔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s://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星期五)14:30 在湖南省长沙
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长沙芯城科技园 5 栋 4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数为 73,640,68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92.0509%。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73,640,6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92.0509%。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普通股同意股数 73,640,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总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普通股同意股数 73,640,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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