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208 证券简称:华翔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翔翔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
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之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上述第(一)、(二)和(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情形,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纳税情况。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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