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公告编号:2026-012
证券代码:874209 证券简称:赛柯瑞思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陕西赛柯瑞思生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4 月 9 日,收到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
川 0781 民初 550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油安成运输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赛柯瑞思生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6-012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江油安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汉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存在运输合同及保证金纠纷,故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运费 14,170,016.89 元,并从 2023 年 6 月起
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 140.00 万元并从 2019 年 12 月起按照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6 年 4 月 9 日,收到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
川 0781 民初 5500 号],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陕西赛柯瑞思生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且在原告江油安成运输有限公司向被告陕西赛柯瑞思生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开具14,672,573.31 元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五日内,向原告江油安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 14,744,373.92 元;
二、限被告陕西赛柯瑞思生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支付原告江油安成运输有限公司鉴定费 120,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江油安成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55,683.74 元,由被告陕西赛柯瑞思生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5362.65 元、原告江油安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321.09 元。
公告编号:2026-012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业务正常开展。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最终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诉讼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在规定时限内提起上诉,并组织代理律所对案件进行研判,及时制定二审诉讼策略,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川 0781 民初 5500 号]》
陕西赛柯瑞思生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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