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74212 证券简称:晨宝复材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晨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晨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晨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晨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选 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公司”)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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