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8
公告编号:2024-010
证券代码:874213 证券简称:红壹佰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二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作出的(2024)苏 05 民终 957 号《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马先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原员工
2、 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利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公告编号:2024-010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原员工马先锋以劳动合同纠纷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
诉,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支付项目期待净利润员工方利益、诉讼费等。
2023 年 11 月 10 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 0585 民初 4404 号《民
事判决书》,驳回马先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的《公开转让说明书》。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发到有管辖权的法院重审。
对一审判决书中:第二项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数额进行重新认定,应当认定为 377.3 万元;第三项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42,034.50 元,侵害商业秘密及侵害商业秘密涉及的利息赔偿未审理违反审判原则,应当依法审理。
2、依法将该案妨害司法活动、诬告陷害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为(2023)苏 0585 民初 4404 号案件二审。(2023)苏 0585 民初 4404
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收到太仓市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11 月 10 日作出的
(2023)苏 0585 民初 44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马先锋与被告红壹佰照明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至
2022 年 8 月 23 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被告红壹佰照明有限公司解除与原告马先锋的劳动合同违法;
三、除本案不予理涉的诉请部分之外,驳回原告马先锋的其他诉讼请求。”(二)二审情况
公告编号:2024-010
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9 日立案受理,案号为
(2024)苏 05 民终 957 号。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收到法院传票。
对方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发到有管辖权的法院重审。
对一审判决书中:第二项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数额进行重新认定,应当认定为 377.3 万元;第三项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42,034.50 元,侵害商业秘密及侵害商业秘密涉及的利息赔偿未审理违反审判原则,应当依法审理。
2、依法将该案妨害司法活动、诬告陷害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作出的(2024)苏 05 民终 9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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