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213 证券简称:红壹佰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23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以及《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公司
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 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
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
润分配形式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30%。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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