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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3 15:35:41 股吧网页版
红壹佰: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3


公告编号:2024-037

证券代码:874213 证券简称:红壹佰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5 月 10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5 月 10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以下简称红壹佰)

林利民 董监高 董事长、总经理

李迎东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4-037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3 年 11 月 11 日,红壹佰前员工马先锋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江苏省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对红壹佰提起诉讼。2024 年 3 月 5 日,
苏州中院向红壹佰出具传票。2024 年 3 月 14 日,本案在苏州中院开庭审理。
上述诉讼涉案金额 22,453.40 万元,占红壹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142.63%。

红壹佰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后于 2024 年 4 月 8 日补充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红壹佰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利民,董事会秘书李迎东未能勤勉尽责,对红壹佰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红壹佰、林利民、李迎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4-037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将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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