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4〕1 号
关于对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青岛东路 33 号。
林利民,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李迎东,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壹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11 月 11 日,红壹佰前员工马先锋以侵犯商业秘
密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
对红壹佰提起诉讼。2024 年 3 月 5 日,苏州中院向红壹佰出
具传票。2024 年 3 月 14 日,本案在苏州中院开庭审理。
上述诉讼涉案金额 22,453.40 万元,占红壹佰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142.63%。
红壹佰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后于 2024 年 4 月 8
日补充披露。
红壹佰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利民,董事会秘书李迎东未能勤勉尽责,对红壹佰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红壹佰、林利民、李迎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5 月 1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