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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16:50:41 股吧网页版
红壹佰: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6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 于

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苏州工业园区 旺墩路 269 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 1 幢 28 楼 邮编:215028

28/F, Tower 1, Harmony City, No.269 Wangdun Road, SIP, Suzhou 215028

电话/Tel: (86-512) 62720177 传真/Fax: (86-512) 627201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所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见证。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青岛东路 3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7,7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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