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2
关于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特殊投资条款。根据前次问询回复,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卫波、叶倩冰与金沙产投、架桥四期等 8 家机构投资者存在现行有效的回购权条款,触发条件为公司在 2025 年 9月前未能实现合格上市,如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需履行赎回义务,涉及赎回价款 32,240.00 万元。
请公司:(1)结合相关协议具体条款,说明上述回购条款的明确触发时点,是否均已触发,相关机构投资者是否已要求实际控制人履行回购义务,与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履约安排,是否存在潜在争议或诉讼风险。(2)结合实际控制人的流动资金以及资产负债情况等,说明实际控制人回购履约的具体方案以及可行性,是否存在履行不能的风险;若实际控制人履行回购义务,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董事高管任职资格以及公司未来经营的具体影响,公司是否符
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
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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