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1 18:22:02 股吧网页版
汇乐技术: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214 证券简称:汇乐技术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经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1、授权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2、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3、股东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