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214 证券简称:汇乐技术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经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 —提供担保》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上述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或“子
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12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独立进行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董事与相关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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