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214 证券简称:汇乐技术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经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 风险,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 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 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二)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同时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1.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
(三)下列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决定:
1.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2. 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以下。
第十条 第九条的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九条所称“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一条 除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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