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7
证券代码:874215 证券简称:商城展览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经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第 2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第 2 号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七)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对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原则
上不予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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