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74215 证券简称:商城展览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
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
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当更正或补充。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 十二 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
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提前告知主办券商,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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