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伯虎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74216 证券简称:伯虎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浦江伯虎链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3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浦江伯虎链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浦江伯虎链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指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宜的指定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部门都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晓本制度认定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存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监管部门或主办券商咨询,以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自愿披露季报的,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