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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21 15:32:20 股吧网页版
锐牛股份: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9 日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及《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 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认真计算核对其该次累积选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东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选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得票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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