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2025年9月15日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董事
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可以指定公司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与构成
第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 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公司董事、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交提案。提案应预先提交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提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总经理提议时;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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