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9月15日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有
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为“《全国股 转公司2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他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之规定;
(二)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 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就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六)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
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
讨论及表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 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需对被担保对
象的资信进行评审,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 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三节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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