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9月15日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五)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 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 依法分配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分配当期实现盈利;
(二) 分配当期不存在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第七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求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九条 公司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