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9月15日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并监督执行具有有效激励与约束作用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就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以及激励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和罢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
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
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
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
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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