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审议公司<2025 年 1-6 月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 1-6 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6 月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本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上述议案。
二、对《关于审议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关于锐牛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本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上述议案。
三、对《关于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本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上述议案。
四、对《关于审议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内部控制
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如实地公告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本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上述议案。
五、对《关于审议公司<2025 年 1-9 月审阅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9 月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本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上述议案。
六、对《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
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对公司或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关于锐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鉴证报告》以及更正公司前期相关财务报表和附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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