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巨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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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巨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622 号
致:宁波巨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巨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隆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5 月 15 日 9:30;召开地点为宁波巨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
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融资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10、《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2、《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1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1《选举徐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2《选举郑有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3《选举徐浩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1《选举黄惠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6.2《选举裴士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7、《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7.1《选举黄路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17.2《选举杨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治理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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