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74219 证券简称:巨隆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宁波巨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波巨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明确公司监事会的指责权限,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召开、召集、表决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巨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成员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 1/3,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的成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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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第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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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会议的除外。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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