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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5:37:42 股吧网页版
兴汉网际: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兴汉网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兴汉网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4)第372-2号
致:北京兴汉网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京天股字(2024)第372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兴汉网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关于北京兴汉网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就公司本次申请
挂牌有关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问题 1.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控股股东大豪科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2)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7 月,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为新汉国际,间接控股股
东新汉股份为中国台湾上柜公司,其股权结构分散,因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2022 年 8 月,大豪科技购买新汉国际所持公司股份,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自此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因控股股东变动,报告期内公司多数董监高发生变化。

请公司:(1)关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大豪科技。说明①上市公司对公司挂牌事项的决策及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议事规则,公司信息披露、财务数据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及其合理性,公司挂牌后的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的措施;②公司业务、人员、资产等与上市公司的分开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全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或担任除董事或监事以外职务的情形,是否存在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报告期内董监高人员变化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③上市公司的公开募集资金是否投向公司,投入的金额、比例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④结合报告期公司对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财务数据的比例及重要财务指标的实际影响,说明公司对上市公司业绩的贡献情况;⑤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业务内容,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业务;(2)关于实际控制人变动。①说明大豪科技收购公司的背景、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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