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兴汉网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兴汉网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372号
致:北京兴汉网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声 明 ...... 4
正 文 ...... 6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8
四、公司的设立 ......13
五、公司的独立性......18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9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33
八、公司的业务 ......4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8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55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69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2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73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5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6
十六、公司的税务......81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83
十八、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90
十九、主办券商 ......91
二十、本次申请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股票 ......91
二十一、结论意见......97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兴汉网际、公司 指 北京兴汉网际股份有限公司
新汉有限 指 北京新汉电脑有限公司
大豪科技 指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轻控股 指 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国资委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汉国际 指 新汉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NEXCOM
International Co.,Ltd. (Samoa),公司曾经的控股股东
新汉股份 指 新汉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NEXCOM
International Co.,Ltd.,新汉国际控股股东
珠海鑫欣 指 珠海鑫欣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赛鑫 指 北京赛鑫网际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军民融合基金 指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智慧互联基金 指 智慧互联电信方舟(深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中原前海基金 指 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通服资本 指 通服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兴汉 指 兴汉网际(深圳)系统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兴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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