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欣战江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T. +86 21 52341668 F. +86 21 52341670
E. grandallsh@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6 月
目 录
释义 ......2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6
二、出具法律意见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7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8
第二节 正文 ......1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2
四、发行人的设立...... 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7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2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0
八、发行人的业务...... 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5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5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0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2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3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33
第三节 签署页 ......35
释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全称或含义如下:
简称 对应全称或含义
本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欣战江纤维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欣战江纤维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修订后的版本)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修订后的版本)
《注册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
《北交所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