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公告编号:2025-082
证券代码:874225 证券简称:凯龙洁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新疆凯龙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主体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凯龙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凯龙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新疆凯龙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凯龙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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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宣传文件发布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为:需对外发出的文件应向证券投资部提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签发书面意见后发布。
第七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就该事件形成的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公告编号:2025-082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本制度要求,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十二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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