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4225 证券简称:凯龙洁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新疆凯龙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章程已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修订后列示如下。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凯龙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200580216296K。
第三条 公司股份于 2025 年 3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
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疆凯龙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迎宾大道 69-1107 号,邮政编码 834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5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认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安全总监。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深化工程技服,开创节能减排。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租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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