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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19:49:00 股吧网页版
博韬合纤:回购股份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874226 证券简称:博韬合纤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制
度:

(一)以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竞价回购”);

(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要约回购”);

(三)在符合《监管指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

第三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回购规
则》《监管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回购股份中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竞价回购、要约回购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依据《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
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规模、价格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
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开立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回购专户只能用于存放已回购的股份,公司不得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
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第十条 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但依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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