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证券代码:874226 证券简称:博韬合纤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上述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或“子公
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应当在担保筹划阶段即向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报告。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独立进行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董事与相关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