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证券代码:874226 证券简称:博韬合纤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
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办法所
称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二)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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