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博韬合纤”)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前述文件合称“已出具文件”。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上述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出具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已出具文件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已出具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5 其他问题
(1)关于股东出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①秦建华用于置换以机器设备、聚丙烯对发行人的出资的现金来源于其对发行人的借款。②2001 年,张传武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成纤维厂以 80 万元的价格拍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2002 年 10 月,张传武、秦建华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作价 692 万元对发行人出资。湖北省荆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采用重置成本法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值为 692.55 万元。请发行人:①说明借款出资的原因、双方关系、借还款时间及金额、借款利率、是否存在书面协议或其他凭证、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代持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未披露的其他利益安排。②结合资金流水情况,说明秦建华用于补足出资瑕疵的债权的评估情况,相关出资是否已足额缴纳。③说明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评估方法、测算过程及评估结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评估准则的规定。结合评估基准日同地区同类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说明评估增值的合理性及合法
合规性。
(2)公司治理有效性。根据问询回复,实际控制人多名家族成员在发行人任职,任职岗位包括采购部门负责人、采购专员、生产部副主管、车间副主任等。请发行人:①说明在发行人处任职的家族成员的年龄、职业经历、专业技能、兼职情况、所任职岗位的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论证发行人家族成员是否具备履行职责必须的知识、技能和时间,说明公司治理有效性并揭示相关风险。②以流程图形式说明采购、生产、销售、研发流程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及关键节点,家族成员在相关业务流程中的岗位职责及审批权限,说明内部控制有效性并揭示相关风险。③披露家族成员直接、间接持股情况,说明家族成员薪酬与相同岗位其它人员的差异及合理性。④说明未将实际控制人之子张世韬、张世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股份限售、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监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