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4
关于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业务合法合规性。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已取得多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2)公司存在外协加工,其中,主要向银峰公司及其关联方采购 SMT 贴片及 DIP 插件外协加工服务;(3)江西银河、江西分公司存在聘用在校实习生的情形,报告期各期实习生数量分别为 32 人、222 人、153人;(4)公司客户主要为电力或能源公司,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或者直接采购;公司部分项目存在代理商,代理商协助公司开展投标工作,公司给予代理商一定的销售佣金;(5)经公开信息查询,报告期内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请公司说明:(1)公司是否已根据经营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是否存在未取得业务资质或使用过期资质开展业务的情形;公司涉及需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相关产品是否按规定履行检验程序并
取得相关认证,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是否存在产品质量投诉纠纷或行政处罚;(2)公司的外协供应商是否需要并取得业务资质,外协采购是否合法合规;公司与银峰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作背景,主要向其进行外协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外协采购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银峰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为公司代垫成本或费用的情形;(3)公司聘用在校实习生数量较公司员工数量比重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工作内容、工作时长、报酬支付等实习安排是否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是否存在强制实习、收费实习或违规组织实习等情形,是否就实习的安全管理、劳动权益保障等建立健全制度并有效执行,是否存在实习纠纷争议;(4)报告期各期公司招投标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存在因此被认定合同无效及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相关风险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与代理商的合作模式,部分项目通过代理商开展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相关项目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公司主要代理商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获取订单的途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自行或通过代理商开展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5)公司报告期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系于 2009 年
12 月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并于 2010 年 12 月与联交所签署
股份托管合同;(2)公司设立时张海、王露、李艳华、孙素文系代王功勇、聂晓英、郎相欣、宋宁持股,代持关系于 2010
年 12 月、2011 年 6 月解除;(3)2021 年 3 月,公司在员工
持股平台功不唐捐、鸾翔凤集上实施员工持股计划;2024 年5 月,员工持股平台部分间接股东转为直接股东。
请公司说明:(1)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发起设立的协议签订、股份认购、出资缴纳、设立登记等规定;股份公司设立后将股份托管的背景及具体情况;(2)公司设立时王功勇、聂晓英、郎相欣、宋宁委托第三方持股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系为规避竞业限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等相关要求或其他持股限制性要求,如是,相关股东是否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3)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持股平台的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授予价格及定价依据、参与人员的选定标准、服务期限要求等,实施过程是否符合持股计划要求、是否存在纠纷争议、目前是否已实施完毕;持股计划参与人员的资金来源情况,是否存在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持股平台人员于 2024 年 5 月调整为直接持股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系为规避限售等相关要求。
请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
见;(2)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员工持股平台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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