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4
证券代码:874228 证券简称:银河电力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程序,保障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
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凡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
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对董事会、董事以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和公司财务、内控、风控等事项行使监督职能。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会或有权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或经理办公会议;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十)《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 1 次定期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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