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4
证券代码:874228 证券简称:银河电力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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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下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为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符合《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风险的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
(四)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依本制度同意的其他担保对象。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可以落实包括
(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可能产生的收益和风险进行技术分析及充分评估。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住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经营状况及信用、主要财务指标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认为需要提供反担保的,还应提交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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