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4
证券代码:874228 证券简称:银河电力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投资管理,提
高公司对内和对外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对外投资同
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合理、科学、优质、高效”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具体包括:
(一)“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性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适量性及无妨碍性”原则,即对外投资不能影响公司自身所需的正常资金周转的需要量;
(四)“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选择风险收益比最小的投资方案。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批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董事长、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就对外投资进行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300 万元;
具体审议批准程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经理报告,由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
财务预案;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董事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审议通过(监事列席会议实施监督,下同)后责成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同时应将上述情况及该投资项目的实施结果报公司股东会备案。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具体审议批准程序: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负责对该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并对投资方案进行前期拟定,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董事会对该投资方案进行讨论、评审并由其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批准后责成董事会交由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八条 除上述应当由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
经理审批。
第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项目的投资决策权限与程序参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条 凡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并按规定经股东会决定后,原则上不再单项决策和审批,变更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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