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4
证券代码:874228 证券简称:银河电力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经全国股转公司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依照《信息披露规则》采取监管措施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
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生产经
营、建设指标、重大决策或未公开披露过的首次新闻报道。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挂牌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的信息披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