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6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河电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披露规则》《公司章程》 等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1.2025 年 4 月 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5 年 4 月14 日,公司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就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5年5月6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基地 1 栋A 座9 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王功勇主持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等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4,464,09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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