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874228 证券简称:银河电力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召集、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召集、召开和参加股东会,并不得妨碍股东会依法履行其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年度股东会会议可以讨论《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批准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除外);
(十二)审议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宜;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第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