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2
北京安杰世泽(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安杰世泽(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北京安杰世泽(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赵明清律师、马开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及《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记录》;
(四)《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记录》;
(五)《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网络投票)》;
(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七)《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记录》;
(八)《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
(九)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十)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十一)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9:00 在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池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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