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7
关于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银河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书》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2023 年 12 月 22 日,本公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并按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开
展辅导工作。自 2023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4 年 6 月 4 日,本公司共开
展了两期辅导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依据辅导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辅导工作计划,协同会计师、律师共同推进辅导工作的开展,通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专题研讨会等方式督促辅导对象按时执行辅导计划,督促落实整改辅导过程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
2.督促接受辅导人员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和培训,会同律师、会计师对辅导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开展了集中授课培训,使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3.结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辅导对象开展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公司治理、业务运营、财务体系及内控制度建设等情况;
4.指导并督促公司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指导并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事前审查程序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公告的披露;
5.督促辅导对象保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防止机构混同和人员交叉任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和关联关系占用辅导对象资金的情形;
6.考察辅导对象的经营模式和竞争优势,与公司探讨发展战略、行业竞争情况,协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目标和未来发展规划确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结合现有产品技术研发、产业化应用现状和前景等论证募投项目可行性,确定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并督促公司及时履行相关的项目备案或审批程序。分析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梳理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研发情况,论证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
7.对辅导对象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辅导对
象开展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辅导期内,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与银河证券共同开展辅导工作。各中介机构积极按照辅导工作及发行上市的要求开展工作,针对前期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和跟踪落实,各方协作配合良好,保证了辅导工作的实施质量,达到了预期辅导目标。
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规范情况
辅导期初,辅导对象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体系距上市公司相关要求仍有完善和提升空间。辅导期间,辅导机构协同其他中介机构通过辅导培训、召开协调会、与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负责人员开展讨论等方式,协助公司梳理了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督促辅导对象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与内部控制流程,提升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经辅导,辅导对象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已细化各项业务活动运行的规则,加强和完善内控措施。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辅导对象已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且运行状况良好。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落实情况
辅导期初,辅导对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处于设计和论证阶段。辅导期间,辅导机构会同辅导对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目标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向公司介绍募投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确保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经辅导,辅导对象结合市场形势和自身实际情况,
最终确定了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现有业务基础的切实可行的募集资金投向,设置了合理的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并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截至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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