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05
关于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二期)
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洁能股份”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书》(以下简称“《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银河证券为做好洁能股份的辅导工作,安排邱甲璐、王建龙、张皓晨、李佳芮、庄凯杰、徐州牧 6 人组成洁能股份项目辅导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参与洁能股份的辅导工作事项。上述人员均为银河证券正式员工并具备执业资格,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阶段辅导期内,辅导小组成员未发生变动。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期辅导工作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本辅
导期内,银河证券按照《辅导协议》的约定及监管要求履行了职责,积极开展并有序推进辅导工作,推进问题解决措施的执行,顺利完成本辅导期的各项计划工作,并已达到预期效果。
本期辅导方式主要包括实地考察、现场走访、访谈沟通、收集并梳理尽调资料、现场集中培训等。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本辅导期内,银河证券对洁能股份开展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公司业务运营、财务体系及内控制度建设等情况,针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会同律师、会计师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辅导对象整改完善;
2、督促公司完成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项目备案手续的办理工作;
3、协助公司修订完善公司章程,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4、对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就资本市场政策动态、北京证券交易所持续监管主要规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现场培训。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有效地配合银河证券开展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在前期的辅导工作中,银河证券持续推进尽职调查工作,深入了解辅导对象业务运营、财务体系及内控制度建设等情况,督导辅导对象完善内控制度,协助规范日常治理。
本辅导期内,银河证券督促公司进一步修订完善公司章程,规范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协助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督促洁能股份完成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项目备案手续的办理工作。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募投项目的不动产权证书尚在办理中,募投项目尚未取得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辅导机构下一步将督促公司尽快完成不动产权证书及环评批复等手续的办理工作。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辅导小组成员仍由邱甲璐、王建龙、张皓晨、李佳芮、庄凯杰、徐州牧组成。根据目前辅导工作的进展,下一阶段主要的工作包括:
(一)继续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及内控运作规范性等,协助公司形成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二)督促公司办理募投项目不动产权证书及环评批复等手续;
(三)积极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指导并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辅导期内的辅导效果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结果与辅导目标尚有差距的环节加强辅导;具备条件时提交辅导验收申请;梳理辅导工作相关底稿,存档备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二期)》之辅导机构签章页)
本期辅导人员签名:
邱甲璐 王建龙 张皓晨
李佳芮 庄凯杰 徐州牧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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